车库进水导致车辆受损,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7.27 作者:来源于网络



近日,我省多地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部分小区的地库出现雨水倒灌车库的情况,停放在车库的车辆因水泡而受损严重!物业公司是否需要对车辆受损造成的损失,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呢?

良承律师根据法院生效判决,概括以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1、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具有管理和维修的义务,以保证排水通畅,未尽必要义务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物业公司通过业主微信群和喇叭通知业主,通知方式有具有局限性。且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登记信息不详细,导致未能及时电话通知到案涉车辆的车主的,属于管理不善;3、财产所有人在较长的下雨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产生的,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对所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4、极端降雨事件,强度超出一般预计的,构成不可抗力。但因物业公司存在过错,不能因不可抗力直接免除起赔偿责任。


 

案例1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民申2659号裁判节选: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关于原审判决判令兰亭物业公司赔偿郝冬梅损失59696元是否妥当的问题。兰亭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的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具有管理和维修的义务,以保证排水通畅。根据原审查明事实,2019年810日,郝冬梅房屋所在区域发生降雨,因该区域排水管道堵塞,污水通过郝冬梅车库入口的排水管路流入郝冬梅地下车库,郝冬梅的车辆及地下室部分设施被雨水浸泡。原审中郝冬梅申请的证人陈述:案发当日看到郝冬梅门口排污管道往外冒水,现场未见兰亭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施救。郝冬梅家门前的排污管道是小区的原始设施,与其他业主门口的管道都是一样的。兰亭物业公司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已经尽到必要的维护义务以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事发当日突降暴雨并不当然成为免除兰亭物业公司相应责任的事由。原审法院综合本案事实判令兰亭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实体处理并无明显不当。

 

案例2

审理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7民终3857号裁判节选:本院认为:由于......应予认定。由于本案涉诉的地下车库产权归星海置业所有,其将未竣工的涉案地下车库提供给业主使用,对墙体倒塌未履行到注意与管理义务,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星海置业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李荣杰车辆被淹存在因果关系,应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李荣杰未对其车辆被淹进行事前防范,7.9暴雨开始的时间为当日150分,案涉临时墙决口造成车库进水时间为743分,李荣杰在较长的下雨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产生,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总体情况,本院酌定星海置业承担本案损失的60%赔偿责任。 

案例3

审理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14民再44号裁判节选:本院再审认为,首先,关于案涉暴雨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问题。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即当事人不可抗拒的外在力量,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左右、支配的自然现象和客观现象。本案中,虽然气象部门发布了预警信息,但是此次暴雨属于极端降雨事件,突破了自1953年我市有气象记录以来的历史极值,具有历史罕见的特征,其强度已经超出一般的预计,而裕鸿物业公司作为普通的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对此次暴雨的强度作出正确预计,具有合理性。因此,案涉暴雨构成不可抗力。其次,关于裕鸿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王明芝的车辆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裕鸿物业公司与王明芝之间签订有物业服务协议,其作为该小区的管理人,在暴雨发生时虽然有采取堆积沙袋、阻止车辆继续进入车库、在微信群通知业主、用喇叭喊话等防范措施。但是也存在一定的过错:(1)作为小区管理人,裕鸿物业公司应当知道案涉车库地理位置低洼,容易造成积水,没有对该车库采取更积极的防范措施,说明其在排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2)案涉暴雨持续过程中,裕鸿物业公司虽有通过业主微信群和喇叭喊话,但此种通知方式均具有局限性。由于裕鸿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对业主车辆登记信息不详细,导致未能及时电话通知到案涉车辆的车主。因此,虽然这场历史罕见的暴雨属于不可抗力,但裕鸿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人,就其过错而言,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完全免除责任,应当由其承担王明芝的部分损失。二审法院酌定裕鸿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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