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承律师说法|邢泽民律师分享“烂尾楼合法停贷可行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25 作者:良承律师

 行文目的:


针对烂尾楼停贷问题一直没有一个定论,良承律师邢泽民对该问题从法律角度进行论述,尝试研究烂尾楼合法停贷的可行性。

 既往经验总结:


良承律师邢泽民针对以往出现的烂尾楼相关案例检索分析,发现符合某些条件后还是具有合法停贷的可能性,现将本律师的研究成果公布给各位读者。

第一种停贷方式表现为违约型:该种情形的出现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房屋所在地区具有地方性法规规定购房贷款应当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第二个条件是购房者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未约定指定收款账户。

第二种停贷方式表现为缔约过失型:该种情况的出现也是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房屋所在地区具有地方性法规规定购房贷款应当存入资金监管账户,第二个条件是银行约定有指定收款账户(而该收款账户不属于资金监管账户),但是银行不告知购房者不将资金打入资金监管账户可能引发的后果。


 上述两种停贷方式的法律逻辑:


在开始讲解法律逻辑以前需要先明确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地方性法规明确写明贷款资金需要进入开发商监管账户。下面讲解的法律逻辑都是在这个前提下产生的,如果没有这个前提,下面的讲解将不复存在。

第一种停贷方式的法律逻辑:购房者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中未约定指定收款账户的,属于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的规定,购房者与银行的金融贷款合同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而具体到按揭贷款买房这类案件中,购房者与银行签订金融贷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履行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者的义务是支付房款,开发商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因此金融贷款合同的目的就是为购房者交付购房款的同时促使开发商交付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更兼之地方性法规有明文规定银行应当将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银行监管账户,所以银行未将资金转入开发商监管账户属于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形,因此银行可能存在违约责任。

第二个停贷方式的法律逻辑:地方性法规以明文规定将贷款资金转入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银行作为专业的放贷机构,对于地方性法规应当属于“明知”,且对资金不进入监管账户可能产生的后果也是可以预测的,因此根据《民法典》对于先合同义务的规定,银行应当在合同签订时告知购房者不将资金打入银行监管账户可能引发的后果。若银行已经将该可能引发的后果告知购房者而购房者仍然要求继续贷款的,则银行对房屋烂尾不承担责任;若银行未将可能引发的后果告知购房者,因此银行可能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结语:


关于烂尾楼合法停贷属于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文在此仅是对烂尾楼合法停贷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具体到个案中,当事人最好还是拿着相关证据材料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进行当面咨询。另外本文仅是作者一人研究所作,不免存在疏漏之处,因此望阅读本文的诸位同行批评指正。

 作者:良承律师邢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