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员工涉巨额诈骗被诉八年以上,良承律师精准切割责任,量刑破局
发布时间:2026-09-22 16:46:59
电商代运营类新型经济犯罪中,公司普通员工往往仅因参与部分执行工作,便被以共同犯罪追究全案责任,面临高额数额认定与长期刑事处罚。本案当事人王某(化名)作为公司运营主管,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指控涉案金额310万元,建议量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常林海律师接受委托后,构建五层递进式辩护体系,从罪名定性、数额切割、地位认定到量刑建议层层突破。
案件背景
案外人赵某(化名)以他人身份注册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并担任实际控制人,以网店代运营为名,通过虚构销量数据、虚假承诺优惠券返还等方式,骗取商户保证金、推广费等费用,全案涉案金额损失合计67,767,180.75元。王某系公司运营主管,主要负责店铺日常运营事务,按月领取固定基本工资,未参与公司利润分配。
案发后王某被抓获归案,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指控其涉案金额310万元,检察官当庭提出八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辩护难度叠加,良承律师精准递进破局
本案属于典型的平台型经济犯罪案件,事实复杂、法律争议点多。常林海律师摒弃单一量刑辩护的被动思路,针对本案五大核心法律难点逐一精准施策,构建起 “定性之辩—主观之辩—数额之辩—地位之辩—量刑之辩”五层递进式辩护体系,在认罪认罚框架内实现辩护效果最大化。
本案首要争议在于,所有业务均以公司名义签订协议、决策由实控人主导,王某作为普通员工的行为应纳入单位犯罪框架还是按个人犯罪评价,直接决定整体责任框架与量刑基准。
常律师敏锐捕捉到本案定性关键:所有业务合作均以公司名义签订书面协议,诈骗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与普通诈骗存在本质区别。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系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履行中的诈骗行为应当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
同时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可构成合同诈骗罪主体。
据此常律师提出分层主张:优先认定本案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罪,王某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其行为应纳入单位犯罪框架评价;即便不认定单位犯罪,也应当按照个人合同诈骗罪审视王某的责任。这一主张不仅为数额辩护提供了法理支撑,也为后续量刑辩护奠定其主观恶性较轻夯实了基础。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王某年仅20岁出头、入职后仅领取每月3000元固定工资且未参与利润分配,仅执行上级指令制作数据,能否认定其具有“明知诈骗”的主观故意。
常律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利益、认知、行为三个维度否定其核心诈骗故意:
·利益层面,无利润分成则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驱动基础;
·认知层面,王某社会阅历有限、且系单纯执行岗位指令,无法预见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行为层面,制作数据图片系受主犯赵某安排,未主动设计骗局、与主犯无事前犯意联络,《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为法定前提,诈骗类犯罪主观目的的认定严禁仅凭客观损失结果反向推定。
据此常律师提出,王某既无非法占有的目的驱动,亦无主动诈骗的行为与共谋,不具备完整的诈骗犯罪主观故意,主观恶性显著较低,依法应当在责任范围认定与量刑中予以充分体现。
本案中公诉机关将被害人万某的310万元全部认定为王某涉案数额,但多笔款项发生在其参与之前,或由主犯独立实施,如何合理切割个人责任范围是数额辩护的关键。
常律师逐笔梳理资金流向、核对王某参与时间节点,将310万元精准拆分:
·第一笔150万元发生在王某参与相关工作之前,属于正常合同履行款,与己无关;
·第三笔100万元系主犯赵某独立虚构骗取,王某不知情、未参与;
仅剩余60万元存在形式上的参与且无共同预谋。
根据共同犯罪“仅对故意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规则,超出主观认知和参与范围的犯罪数额不应计入个人责任。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王某仅对6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成功将涉案数额压缩超80%。
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认定门槛较高,即便不认定单位犯罪,仅执行职务行为的普通员工,其个人责任也应与参与程度、主观认知相匹配,如何在单位犯罪辩护与个人责任辩护间构建递进逻辑,是辩护策略设计上的核心。
常律师构建双层递进逻辑:优先主张单位犯罪;若单位犯罪不被采纳,则通过证据清晰划定当事人工作边界——王某仅从事店铺维护、商品上架、客服对接等基础性运营事务,未参与业务模式设计、资金管控、优惠政策制定、利润分配等核心环节,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该辩护主张成功固化了王某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地位,为大幅减轻处罚提供了强制性法定依据。
当事人认罪认罚意味着放弃无罪抗辩,在此前提下如何争取最大幅度的量刑优惠,同时兼顾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本案面临的程序性关键挑战。
常律师综合运用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多重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结合王某已被羁押一年八个多月的实际情况,提出 “判处一年九个月” 精准量刑建议,从罪责刑相适应和人文关怀两个维度增强说服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认罪认罚与其他从宽情节并存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最终推动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大幅减罚,实现“判决即接近刑满”的辩护目标。
三重突破,刑期即将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