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罪名变更获轻判,辩护思路转变与轻判心得
发布时间:2025-12-01 16:23:04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和电商平台的迅猛发展,一种名为“刷单炒信”的灰色产业悄然兴起。它通过虚构交易、虚假好评等方式,人为提升电商店铺的销量、信誉和好评率,从而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笔者结合近期成功辩护的一起“刷单炒信”案,将本案的辩护思路、办案过程及心得体会与大家分享,希望能为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也为推动“类案同判”、实现罪刑相适应贡献绵薄之力。





案情简介
2022年至2024年期间,当事人甲(化名)以其实际控制的某公司名义,组织员工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好评等方式,为多家电商平台上的商家提供“刷单炒信”服务。其主要操作模式为:利用内部系统进行接单、派单和数据统计,帮助电商虚构销量和好评,以此提升店铺信誉和搜索排名,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据公诉机关指控,甲通过上述方式非法获利达330多万元,并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5年6个月。值得一提的是,甲在检察院阶段未签署认罪认罚。2025年3月,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甲家属慕名找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我所指派笔者(彭志伟律师)作为辩护人,全面介入本案。
临危受命 深入剖析
接受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研读案卷,发现本案的焦点在于:“刷单炒信”行为,究竟应当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还是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特征?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其逻辑在于:甲组织刷单行为,属于未经许可从事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活动。但通过深入分析,笔者认为该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理由如下:
1、“刷单炒信”的本质,是制造虚假的消费评价和交易记录,其直接目的是误导消费者,本质上更接近一种虚假宣传行为。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十条以及《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通过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进行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属于典型的虚假广告行为。
3、查阅大量司法案例发现,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对类似“刷单炒信”案件,已有诸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量刑的先例,且量刑普遍较轻,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决定为甲作轻罪辩护——将非法经营罪变更为虚假广告罪,并以此为基础制定辩护策略。
辩护历程与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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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辩护思路:
从非法经营罪到虚假广告罪
在制定辩护方案时,笔者并未局限于“是否构成犯罪”的传统无罪辩护思路,而是重点围绕“构成何种犯罪”这一核心问题展开。主要辩护思路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精准定性: “刷单炒信”虽然具有经营性,但其核心特征是通过虚构交易和评价,对商品的用户评价、销售状况作虚假宣传,本质上是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更符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
2、类案参考: 笔者收集并整理了全国多地法院关于“刷单炒信”案件的判决,包括浙江余姚、鹿邑县、河北献县、福建莆田等地法院的生效判决,其中不乏获利金额更高、但最终以虚假广告罪定罪且量刑较轻的案例(详见下表)。这些案例为本案的轻罪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

3、法理结合: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及《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论证“刷单炒信”行为符合虚假广告的法律定义,并援引《人民法院报》相关文章观点,强调其社会危害性虽存在,但更应通过精准定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4、情理兼顾: 笔者向承办法官阐述了当事人甲的实际情况,包括其认罪悔罪态度、家庭情况、退赃意愿等,强调对青年人应以教育挽救为主,过重刑罚可能背离司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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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沟通,注重庭内外联动
1、与承办人深度沟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笔者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流,提交类案检索报告、法律适用分析意见及媒体报道摘录,重点阐述为何本案更适宜定性为虚假广告罪,以及为何应避免“类案不同判”导致的司法不公。
2、 庭前准备充分: 针对案件细节准备详实的发问提纲和质证意见,并在庭审中重点围绕“刷单行为的本质”“主观故意内容”“平台操作流程”等核心问题,引导法庭关注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的精准匹配。
3、关注退赃与量刑情节: 协助家属与当事人积极筹措资金,与公诉机关沟通退赃事宜,最终促成当事人退缴大部分违法所得,为争取缓刑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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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回路转: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变更罪名轻判
经过两次庭审,在第二次庭审中,笔者当庭再次强调本案应定性为虚假广告罪,并提交了最新整理的类案判决和权威观点。最终,法院充分采纳了笔者辩护意见,于2025年10月30日当庭宣判:甲构成虚假广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90余万元予以追缴。
案件结果及要点精炼
本案从最初的非法经营罪(建议量刑5年半),最终成功变更为虚假广告罪(缓刑+罚金1万),当事人重获自由与新生。这一结果,离不开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专业辩护: 精准把握“刷单炒信”的法律属性,从非法经营罪到虚假广告罪的定性转变,是本案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2、类案支撑: 大量生效判决和权威媒体观点,为“类案同判”提供了有力依据,也让承办法官对轻罪辩护有了更直观的认知。
3、沟通与信任: 与承办人、当事人的充分沟通,既体现了律师的专业素养,也赢得了法庭的尊重与信任。
4、情法交融: 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兼顾情理与教育挽救,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应始终坚信: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更在于公正。 “刷单炒信”行为固然可恶,但刑罚的目的从来不是报复,而是教育与预防。对当事人而言,一个公正的判决,远比一个严厉的惩罚更有意义。
本案中,我们通过专业辩护,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轻判,更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类案同判”的实践,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这不仅是辩护人的心得,更是对中国法治进步的一点期许。
法治之路,任重道远,但每一步都值得我们全力以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