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劳动关系,农民工工伤维权成功获赔百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6-06-08 15:09:05
建筑行业不少企业通过违法转包、分包工程,企图借此撇开用工责任,一旦工人发生工伤事故,便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金蝉脱壳”拒绝赔付,致使受伤农民工维权举步维艰。河南良承律所党委委员杨丹律师代理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当事人仲裁维权不予受理,律师紧抓法律要点逐项击破对方抗辩,最终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一次性153万余元的工伤赔偿款。
案情简介
委托人林先生(化名)受包工头招用进入项目工地务工,承建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投保工伤保险。林先生在作业时因安全绳断裂高空坠落,身受重伤。人社部人社部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之规定认定本次事故构成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二级伤残。
事发后,承建公司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林先生申请仲裁维权,却收到仲裁不予受理通知,百万工伤索赔诉求陷入僵局。林先生并未放弃,在法定15日起诉期限内,委托我所杨丹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难点层层阻拦,逐项拆解击破
庭审中,用工单位围绕医疗费扣除标准、工伤待遇核算基数、赔偿给付形式三大问题提出抗辩。深耕工伤实务的杨丹律师收案后全面梳理证据、精准援引法律条文,针对对方各项抗辩逐一辩驳:
1
医疗费之争:
被告主张剔除非工伤目录医药费
被告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诊疗费用。杨律师提交完整住院病历、收费票据、用药明细,证实全部用药均为工伤伤情必要治疗,被告无法举证存在不合理开销,法院采信我方主张,支持绝大部分医疗费。
2
薪资基数之争:
驳斥“以最低基数核算伤残待遇”
被告公司意图按照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杨律师援引人社部相关法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对建筑业职工,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法院最终采用当地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大幅提高赔付计算基数。
3
赔付方式之争:
企业坚持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被告公司以法规常规按月计发为由,拒绝一次性结算赔偿。杨律师援引地方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建筑业工伤专项文件,明确: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有权自主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二级伤残按统筹地区年均工资14倍核算。
判令转包担责,一次性赔付工伤待遇
经法院全面审理查明,涉案公司将工程项目违法分包给无用工资质的自然人,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主体责任,全盘采纳杨丹律师代理意见,判令公司一次性赔付林先生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53万余元。一纸判决戳破企业借转包规避工伤赔偿的惯用套路,切实解决重度伤残农民工后续生活与医疗难题,拿到实实在在的救命钱。




良承普法提示
违法转包不能免责:
有无书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形成事实上的用工关系,或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情形,受伤职工均可主张工伤赔偿。
注意工伤认定时效:
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向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可自事故发生后1年内向人社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注意参保缴费规则: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自2026年7月1日施行,依据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
仲裁受阻及时起诉:
发生工伤事故,及时咨询专业工伤律师梳理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或策略不当导致维权失利。
本案再次充分体现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原则。企业靠转包、不签合同、不交社保逃避工伤责任的做法不受法律认可。任何试图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均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良承律所劳动与工伤法律团队深耕劳动争议、建工工伤纠纷,针对用工甩锅、无合同无社保、标准争议等疑难纠纷,拥有成熟办案经验,全方位维护劳动者工伤合法权益。
